释义 |
此行为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追究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运输的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其又为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运输服务的,不但要被行政部门没收提供运输服务的全部收入,而且还要被被处以罚款的行政责任,罚款的幅度是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具体数额由行政执法机构根据违法情节确定。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罚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基数是提供运输服务的全部违法收入,而非提供该运输服务而获得的利润。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法律上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责任形式有什么? 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据此,过失不可能构成本罪。 例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因疏忽大意造成产品配方出现错误,使该产品成为伪劣产品的,不构成本罪。但是,当生产者疏忽大意生产出伪劣产品后,明知该产品为伪劣产品,仍然推向市场并符合本罪的其他要件的,则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只能计算明知后的销售金额)。 再如,个体经销人员不知道自己购入的是伪劣产品而销售的,不成立本罪。即使行为人应当知道其为伪劣产品,但事实上没有认识到是伪劣产品的,也不构成本罪。但是,如果事后明知自己所购入的是伪劣产品,却仍然销售并符合本罪的其他要件的,应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只能计算明知后的销售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