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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证遗嘱和口头遗嘱的效力问题
释义
    

法律主观:
    


    根据最新法律规定,公证的遗嘱效力并不优于口头遗嘱。如果行为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如果口头遗嘱是在公证遗嘱之后做出来的,就以口头遗嘱为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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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8: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