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关于 合肥 工伤赔偿标准 根据《安徽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 第五章 工伤保险 待遇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 伤残 的,保留 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 伤残津贴 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 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 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 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 工伤 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 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劳动、 聘用合同 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 八级伤残 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 退休年龄 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