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临时工”,是一个在计划经济时代耳熟能详的词汇,但现在已经不复存在。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没有以临时工和正式工来加以划分,您所说的“临时工”应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即便是非全日制用工,也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