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假释制度的特征及适用对象 |
释义 |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的特征在于: (1)假释以执行一定期限的刑罚为前提。假释是特定条件下的提前释放,只有在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以后,才能对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作出评价,从而决定是否予以假释。 (2)假释以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为根据。假释是对受刑人的一种奖励措施,要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3)假释以受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为条件。假释的提前释放是附有一定条件的,即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未发生撤销假释的法定事由。 假释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但是,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一、特赦和假释的区别 特赦和假释的区别在于: 1、特赦是有严格范围,指向特定的服刑人员,并非赦免其罪名,而是免除其剩余刑罚。 2、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予以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适用条件是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执行刑期十年以上。对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假释考验期内没有发现应当撤销假释的法定情况,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如果又犯新罪或发现漏罪,则撤销假释,按数罪并罚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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