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提供债权的权利已经发生并已经届期; 3、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4、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债权、以及债权债务数额;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