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名义借款人的免责情形 |
释义 | 名义借款人免责的情形主要表现为: 1、借款合同的无效,比如名义借款人或者对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不被追认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等; 2、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名义借款人对其合同免责,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责任。 一、请问借款合同怎么写才能有法律效力? 借款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其中应当包括借款人与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借款的具体金额,还款的方式和还款的期限,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率等内容,且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该行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 二、如何确认银行是借名贷款的确定 借名贷款,就是用他人的名义为自己贷款,取得资金。自己不符合条件或者所需要的资金超过自己能贷款的数额等。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或借条上的借款人就是合同的当事人,要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仅在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三、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一样吗? 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不一样。借款合同是贷款人为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的合同;抵押合同是属于借款合同的补充,相当于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生效的,抵押合同有效,抵押合同无效不代表借款合同就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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