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条债务人对借款人的义务有哪些 |
释义 |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返还贷款并支付利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一、民间借贷利息的认定 对于借贷利息的认定,无论以何种形式表现,主要需要区分四对关系:一是有约定借期利息和无约定借期利息;二是借期利息与逾期利息;三是违约金与逾期利率;四是还款期限和支付利息的期限。 1、有约定借期利息和无约定借期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贷款人(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借款合同自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时生效,属实践合同。值得特别提醒的是,贷款人提供借款给借款人时,一定要借款人立下收到借款的凭据,并保留。如果是通过银行转帐,一定要记得在转帐汇款单备注栏写明:某某(人)借款。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贷款人要收取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必须在借款合同中有收取利息的约定且明确,否则,视为不支付利息。但需明白,此处指的是借期内利息。借款合同未约定借款人支付利息或约定不明确,借款期内借款人没有支付利息的义务,贷款人也没有收取借期利息的权利。当然,借款人自愿支付借款期内利息除外。 2、借期利息与逾期利息 基于以上分析,借期利息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逾期利息,是在借款期届满后,贷款人请求借款人还款,经过一定合理期限后,借款人未就所借款项予以清偿而产生的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首先要区分借款合同双方是否已就借期利息或逾期利率有明确约定?有约定的,逾期利息可以从借款期满之日起,按约定的借期利率或逾期利率计算至清偿全部本金及利息时止,且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此为罚息标准;没有约定借期利息或逾期利率的,则从借款期届满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全部借款及利息时止,最高不能超过四倍,此为基准利率标准。 借期收益和逾期收益,均应当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为限。 3、违约金与逾期利率 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的,贷款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违约金,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债权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折算后的实际利率不得超出四倍利率。 4、还款期限与支付利息的期限 还款期限:还款是指本金(借款)的返还,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又不能协商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支付利息的期限: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又不能协商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二、网贷20万还不起怎么办? 网贷分为上征信和不上征信的,还款优先还上征信的贷款。上征信的和欠信用卡一样,同工作人员协商定额还款,保证自己会还,全程录音。不上征信的话人家也不会这么有空起诉你,年利率超过24%的就是高利贷,是不合法的,如果起诉你,最后结果还是协商偿还本金。 跟银行和贷款公司协商还款时,对方打电话就接,来找你也见他,千万不要不接电话,也别躲着不见人,不然对方报警了定性为诈骗就真有可能坐牢。 如果遇到银行和催收公司催款厉害,尽量自己的态度要委婉,告诉他们请尽量不要惊扰自己的家人,更不要做一些带有恐吓性质的言语和行为,免得自己家人受到惊吓,告诉他们一定慢慢还,全程录音或者是录视频留做证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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