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法申请鉴定的方式?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和方式。根据该法,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鉴定人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由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时,法院可依职权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申请鉴定可以提供准确权威的资料,为正确判决提供依据。鉴定以当事人申请为主,体现了当事人合意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法院只在当事人协商不成时才指定鉴定人。无论当事人是否同意,法院可依职权决定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如果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存在疑问,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但是《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申请鉴定的方式。申请鉴定可以为法院的审理提供准确权威的资料,为案件的正确判决提供依据。 一、申请鉴定法律依据 根据审判实践和各方面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该规定确定了鉴定的启动方式,即鉴定以当事人申请为主,以法院调查为辅。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意味着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和诉讼请求涉及到专门性问题,而这一专门性问题又与其举证责任有关。因此,由相关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与该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负担相契合。 二、申请鉴定方式 在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情形下,鉴定人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体现了当事人合意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既然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确定了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这就意味着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委托鉴定问题达成了一个诉讼契约,鉴定的最终结论性意见理所当然地也应包括在这个诉讼契约之中,并受当事人合意的约束。在双方当事人对其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无需再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相互质证而自然成为裁判所依据的证据的特性。双方当事人确定的鉴定人应当具有鉴定资格。对于鉴定资格,我国已有一些明确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员是申请鉴定的原则,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人是这一原则的例外,以此确保当事人在鉴定中的处分权。法院一般不主动指定,只有在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才能指定鉴定人。 在诉讼中,虽然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但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这是因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中包括对其事实主张,如果涉及专门性问题时,应当提出鉴定申请。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有关当事人未提出鉴定申请时,人民法院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以便在此基础上决定如何适用法律,无论有关当事人是否同意对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均可依职权作出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的决定。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以解决对对方提交证据的疑问。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申请鉴定的方式,但根据审判实践和各方面意见,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指定。此外,如果法院认为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即使当事人未申请,法院也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申请鉴定可以为法院提供准确权威的资料,为案件的正确判决提供依据。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四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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