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何时应当终止调解? |
释义 |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的情况包括:一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的情况有: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拓展延伸 公安机关终止调解的标准和程序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在终止调解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程序。首先,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证据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无法调解的情况。如果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严重矛盾、不愿意达成和解,或者案件涉及重大犯罪、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公安机关可以终止调解。其次,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终止调解,并说明终止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可以就终止调解提出异议,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合理解释。终止调解后,公安机关将根据案件情况,依法进行进一步的调查、起诉或其他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安机关的终止调解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尊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结语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的情况包括: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调解过程中退出。公安机关在终止调解时需综合考虑案件性质、复杂程度、证据情况等因素,并遵循一定标准和程序。终止调解后,公安机关将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起诉或其他必要的法律程序,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尊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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