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置房继承要办什么手续 |
释义 | 安置房继承要办以下手续: 1、继承人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2、继承者到相关部门办理公证书,提供一定的证明材料: (1)继承者需开具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直接到其所属派出所开具即可; (2)有了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还需拿到继承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人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3、完成上述的公证之后,继承人即可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所需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如下几项: (1)房屋所有权证明;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4、完成继承手续,领取房产证。安置房继承的具体流程如下: 1、继承人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 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的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的原件等等; 4、所属税局缴纳费用,而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房地产继承过户所需的费用通常包括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综上所述,安置房继承要办的手续包括公证、提交证明、提交相关材料后,完成继承手续,领取房产证。安置房继承的具体流程包括办理死亡证明、公证、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缴纳税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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