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承包与发包中采取直接协商方式的原因是什么 |
释义 | 在法律上施工分包与劳务分包是有差别的,施工分包合同的标的物是工作成果,属于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非专业分包与专业分包统称为施工分包;而劳务分包合同的标的物是提供一定技能的劳务服务,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 法律咨询:建筑工程承包与发包中采取直接协商方式的原因是什么 律师回答: 是因为某些工程项目的造价过低,不值得组织招标,或由于其专业为某一家或几家垄断,或因工期紧迫不宜采用竞争性招标,或工程本身属于保密工程或政府协议工程,或招标内容是专业咨询、设计或指导性服务等。由于建筑工程承包与发包中的直接协商,竞争对手少,因此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往往无法获得有竞争力的报价。所以,在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中,尽可能少采用直接协商方式。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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