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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协议须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吗
释义
    法律分析:一、仲裁协议须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吗
    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条款要有以下内容:
    1、要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3、选定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在协议中必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仅有仲裁地点(如上海)而没有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以下是贸仲的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特点是什么
    仲裁与法院申诉相较,更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国际性等特点。
    1、这里所说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2、专业性,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相关的技术性问题,因此需要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因此,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据中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3、灵活性,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4、保密性,仲裁是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因此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三、不能仲裁的两类纠纷是什么
    根据《仲裁法》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一是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不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二是行政争议不能裁决。行政争议,亦称行政纠纷,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外国法律规定这类纠纷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十九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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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9:5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