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全市城乡义务兵按照不低于入伍前所在县(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的标准发放其家庭优待金,临港经开区比照翠屏区执行。2019年我市各县(区)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是:翠屏区19156元、南溪区17215元、叙州区17138元、江安县17001元、长宁县17470元、高县17045元、筠连县17030元、珙县17106元、兴文县15692元、屏山县14265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二条 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