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放弃债权的成立要件有: (1)免除须作出意思表示。免除在性质上一般认为属单方法律行为; (2)免除须向债务人作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债的关系并不消灭; (3)债权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免除为单方法律行为,自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了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 (4)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 一、定金合同的终止原因,定金合同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 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 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3.抵销,合同债权债务相互抵消。4.提存,担负债务的一方,将合同标的物提存。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次,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二、怎么解除买卖合同 购销合同的终止方法具体有以下几种:(1)清偿。(2)合同解除。(3)合同的抵消。所谓抵消,即购销合同债务的相互抵消,是指在购销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相有债务时,各自用自己的债权在对等的数额内同对方抵消债务的行为。债务抵消后,抵消部分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4)提存。所谓提存,是指在购销合同中因有享受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使购销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单方法律行为。(5)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当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时,合同终止。(6)债权债务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成为一个人,致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