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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持卡人在限额内持卡消费受阻,发卡人不应承担责任
释义
    【案情】
    原告(上诉人):马X。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银行。
    2001年1月26日,马X与家人一同到云南楚雄旅游。当晚,入住被告的特约商户****大酒店。马X以其持有的卡号为891469,,,,,81002由中国银行发行的人民币长城信用卡进行登记。该酒店收银员在核对了马X所持信用卡及身份证后,即手工刷卡并将签购单交由马X签字认可。次日上午,马X到该酒店收银台结帐,酒店收银员将马-军所持长城信用卡放在EDC交易机上刷卡。因机器出现故障,酒店收银员即手工刷卡结算,此时,收银员告知马X手工刷卡无效。经收银员打电话查询,被告知银行信用卡部无人上班,由酒店自行处理,该酒店收银员未受理原告以长城信用卡结算住宿费。后马X以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牡丹卡结帐支付了住宿费。为此,马X以中国银行侵犯其信用权益,超出双方订立的《领用合约》范围,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侵权行为成立;2、向原告赔礼道歉;3、纠正和消除造成侵权主、客观原因。庭审中,原告还增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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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5:4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