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不告知直接辞退员工怎么办? |
释义 | 如何应对公司不告知直接辞退员工的情况?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或向劳动部门举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不能辞退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员工,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特殊情况下的权益。法律中的“其他情形”是为了与现行法律衔接,并便于未来颁布的法律相衔接。 法律分析 一、公司不告知直接辞退员工怎么办?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应有的经济补偿,或者是直接向劳动部门进行举报。 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的应当就未提前通知义务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什么时候单位不能辞退员工 单位辞退员工,也就是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所以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不受侵害。在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延续劳动合同到医疗期满或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 本条第(四)项中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类规定是立法时经常采用的技术性手段,其立法用意是: (1)在该条款列举情况时,为避免遗漏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采用此种办法使该法与其他法相衔接。 (2)便于以后颁布的法律相衔接,即与新法相衔接。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解释与此相同。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员工,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应有的经济补偿,或者向劳动部门举报。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然而,单位不能辞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也不能辞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患病或负伤劳动者,以及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此外,还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以上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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