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在哪些情形下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
释义 | 一、检察院在哪些情形下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1、经审查认为双方自愿和解,内容合法,且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具体的范围和条件如下: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2、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2)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3)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4)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5)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八条 二、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会怎么处理 首先,以下刑事案件当事双方可以达成刑事和解: 1、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 2、除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 其次,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会按以下进行处理: 1、公安机关可以撤案 不过,只对于自诉刑事案件可以撤案处理,并且是在自诉人宣告判决前撤回自诉。对于自诉案件以外的公诉案件,立案后是不允许撤诉的。 2、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 对于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四种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诉权的人不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即会作不起诉处理。 3、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注意,这里是法院“应当”从轻处罚,即判决时要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小幅度的处罚,而不是“可以”。 最后,犯罪分子符合适用条件的,还将按以下处理: 1、适用非监禁刑,即缓刑; 2、可以减轻处罚; 3、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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