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只确定夫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