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警察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当场做出处罚决定? |
释义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这里规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是接受处罚的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人。这里规定“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表明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违法行为,在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可以单独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对于可以当场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处罚。应当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中的“当场处罚”程序属于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简易程序一般只适用于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考虑到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面临车流量大、行人流动性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又比较多等特点,这里规定当场处罚程序的适用范围为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提高了当场处罚的罚款数额。这一规定属于专门法规定,按照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因此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当场处罚的适用范围,应当依照上述规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交通警察依法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当场处罚决定时,应当填写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当事人。需要注意,上述规定对当场处罚的有关程序未明确的事项,如违法事实应当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等,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该依据哪些原则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作了规定,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事实是指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客观实际情况。这个原则不仅适用于司法实践,也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中的行政处罚,是实事求是原则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认真调查,了解全部违法事实的情况、经过及原因,要尽可能多地依法取得相关的证据材料。第二个原则是处罚的法定原则。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是依据本法的规定进行。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本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能处罚。二是,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也不得随意授权他人行使行政处罚权。三是,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包括处罚的种类、处罚的幅度以及有关处罚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于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教育违法行为人,而不在于处罚本身。因此,法律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在指出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后,立即放行。为使道路交通参与者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习惯,同时也为了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更好地履行职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必须及时地纠正各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既不能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理不管,听之任之,也不能迟缓松懈,无故拖延。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有哪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作了规定,包括四种:一是警告,就是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不再重犯的一种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比较轻微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二是罚款,是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惩诫的一种财产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在5元至5千元之间,这是一种适用比较广泛的处罚。三是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这是一种剥夺违法驾驶人员驾驶资格的行为罚,也有称之为能力罚。主要适用于严重违章的驾驶人员。四是拘留,是一种剥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人身自由的处罚。适用于极其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缴纳罚款的期限是多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上述规定有以下两方面内容:(1)关于缴纳罚款的期限,规定为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这里规定的“罚款”,是指罚款处罚,包括通过一般程序决定的罚款和简易程序决定的罚款,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的罚款除外。所谓“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处罚机关将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到当事人。证明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依据,通常是当事人在该处罚决定书上的签字,处罚决定书在当场交付、当面送达或者挂号邮件送达时,都应当由当事人签收。对于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视为当事人已经收到。对于违章停车,处罚机关在违章车辆上张贴处罚决定书的,视为送达。所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是指从当事人在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的第二日开始计算十五日内。(2)关于缴纳罚款的程序,依照规定是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所谓“指定的银行”,是指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标明的办理代收罚款业务的银行。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哪些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1、警告,是指处罚机关对道路交通违章行为人的告诫,这种行政处罚带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强制的性质。2、罚款罚款是指限定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货币的经济性处罚,具有强制性。3、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将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予以扣留,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其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处罚。4、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取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的处罚,属于非常严厉的处罚。5、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处罚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短期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该内容由 方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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