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民政厅(局): 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 名称)于××年×月×日召开第×届第×次理事会会议,应到人数××人,实到人数××人参加,以××票数表决通过,现申请将: 法定代表人 由××变更为×× 特此申请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法律客观: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