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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有什么不同
释义
    核心区分是资金问题,若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需要进入破产清算。其次,是适用法规,解散清算,主要依据《公司法》,自治程度较高;破产清算,主要依据《企业破产法》,由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对公司约束较高。
    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等等。而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而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3、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强制清算时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而破产清算只能由法院从破产管理人员名单中以法定程序和方法选任。
    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之间有什么区别
    1、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
    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清算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
    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3、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强制清算时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
    破产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从破产管理人员名单中以法定程序(摇号)和方法选任。
    4、债权人的作用不同: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的地位被动,清算程序由清算组掌握;
    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清算程序,决定公司清算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处理方案等。
    破产清算与破产重组有什么区别?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
    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的区别是:
    1、设立目的不同。前者在于挽救企业,后者在于使企业消灭;
    2、价值功能不同,前者积极预防债务人破产,体现使破产企业财产增值的功能,后者体现的是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分配的功能。
    3、具体措施不同。前者采取一些保护性的措施,对企业的财产、债务及经营事务进行必要的整合,后者要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
    4、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不同。前者力图使债务人复兴,后者中的债权人只能以债务人现有财产为限而受清偿。
    破产清算和解散清算的关系是怎样的
    破产清算和解散清算的关系可以通过区别来确定:
    1、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清算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3、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强制清算时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破产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从法定人员范围中以法定程序和方法选任。
    4、债权人的作用迥异。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的地位被动,清算程序由清算组掌握;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清算程序,决定公司清算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处理方案等。
    破产清算清算的内容是什么
    公司一旦进入破产程序,财会人员就必须结合破产清算的内容、特点进行真实的会计核算。其重点应放在破产财产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清算内容上。主要内容应包括:
    1、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全部财产、账册及其他有关资料;
    2、实施财产清查、清理,编制财产清查清册,调整会计账务,编制财产清查资产负债表,并过渡为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
    3、落实其债权、债务,依法收回企业债权,确认债权人债务;
    4、依法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数额;
    5、进行财产评估,确定其评估价值,并据以调整会计账务;
    6、依法进行清算,编制有关清算资料,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破产财产处置原则;
    7、依法进行财产变现债权清偿,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处理善后工作。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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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3: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