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调解土地纠纷的原则 |
释义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土地纠纷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先由有关人民政府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一、因为土地纠纷怎么处理 土地纠纷一般是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如果是土地确权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是土地侵权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二、土地纠纷如何解决? 土地纠纷可以先自行协商。未成功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后30内起诉法院;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对处理结果不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必须由主管部门先行处理。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土地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 土地纠纷找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程序如下: 1、协商。争议双方当事人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事实求是、互谅互让、公正合理、自觉自愿”原则平等协商,解决权属争议。 2、调解。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调解。村级组织之间的争议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调处书面申请,村民个人之间、村民个人与村级组织或单位之间的争议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调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请求的事项和理由、有关证据。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受理后进行调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3、行政处理。调解不成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4、救济。当事人不服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在30日内提出行政诉讼。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 1、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2、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3、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6、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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