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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证据规则的若干法规
释义
    法律分析:(一)从证据的来源认识复议证据
    行政诉讼中,作为证据的材料主要来源于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集认定的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由法院审查该证据的真实性,从而最终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就是说,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双重性或中间性的特点。而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用来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也是在行政程序中已经被使用过的证据。可以确定,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具有同一性。不论是在诉讼程序中,还是在复议过程中,无非是把已经使用过的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来判断这个证据能否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二)从证据的固有属性认识复议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证据。两者都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事务,在很大程度上是技术执法。技术性的行政事务只能用技术性的事实材料来证明。同时行政事务不仅具有技术性,而且具有行业性,因为行政部门管理的行业不同,所以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复议证据都具有明显的技术性和行业性。
    (三)从证据的表现形式认识复议证据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七种法定证据形式。结合我国行政复议工作的实践,行政复议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表现形式基本相同。
    (四)从举证责任、举证期限认识复议证据
    行政诉讼中对举证责任、举证期限作了明确规定。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最为重要的特殊证据规则,《行政复议法》对此也有全面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相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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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7:5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