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关于罚金 |
释义 | 法律分析:1.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罚金是我国三种附加刑之一,该处罚主要针对经济类犯罪,比如贪污受贿、双罚情形下的单位犯罪,(所谓双罚即指既罚单位又罚单位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人员)、以及轻微刑事犯罪等。 2.罚金是法院判处违法犯罪人员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且该金钱必须是犯罪人员的合法财产,注意是合法财产。 《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罚金做出了规定。 第一,单科式。只单独适用罚金,主要针对单位犯罪。比如单位受贿罪。 第二,选科式。要么不适用,要么单独适用。比如故意毁坏财物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并科式。判处主刑同时并处罚金。比如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四,并科或单科式。要么附加适用,要么单独适用。比如假冒专利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判缓刑一般该缴纳多少罚金 罚款与缓刑无关。罚款的适用方式: 1、单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 2、选科式,在罚款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款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以选择适用; 3、并科式,即并处罚金; 4、复合型,复合式是指罚款的单处和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律规定内,供选择和适用。 罚款是指强迫犯罪分子向国家支付一定金额的刑罚,罚款作为一种财产刑,内容是剥夺犯罪分子的钱,与其他刑罚方法有显著区别,缓刑和罚款的判决主要取决于什么罪名。 二、偷税的处罚: 根据本条及刑法第211条规定,对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大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分层次处罚 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 第一层次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层次是“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订) 不同层次的偷税数额只能在本层次量刑幅度内判处,不能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 自然人 自然人并处罚金 针对偷税犯罪行为的贪利性特征,本条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层次量刑幅度内,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规定了“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须同时判处,不具有选择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经济上占便宜。 对单位 对单位采取双罚制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这种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多次偷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 本条第3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理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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