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诉讼中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有哪些 |
释义 | 财产损害纠纷举证方式如下: 1.纠纷起因、被告过错、损害事实的依据,要求赔偿数额及计算依据; 2.受损害现场、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及证明; 3.涉及民法典规定的特殊侵权赔偿的受害人,应提供损害的事实以及损害事实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4.证人的姓名、住址和证明内容。 二、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证明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和证据; 2.人身受到侵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 3.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等,应提供医疗费单据、误工(准许休息)的天数、误工收入损失的证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车、船票凭证等; 4.受害人死亡,其亲属要求赔偿丧葬费或生活费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丧葬费凭证与清单、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 5.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有过错的证明。 三、对财产损害赔偿的证明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和证据; 2.财产受损的情况(财产名称、数量)及损害后果的证明; 3.对损坏的财产产权有争议的,应提供产权证明; 4.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一、诉讼医疗纠纷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医疗纠纷诉讼一般需要提交的证据如下: 1、受害人与其家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2、就诊病历、检验单、化验单等就医资料; 3、受害人的误工证明、收入证明; 4、医疗费用等相关费用清单; 5、如造成伤残,应提供司法鉴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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