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职人员近亲属受贿怎么判? |
释义 | 法律分析: 1、近亲属构成受贿共同犯罪的教唆犯。 近亲属作为受贿罪的教唆犯的情形,一般表现为近亲属开导、劝说、指使、甚至胁迫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的情况,在此种情形下,国家工作人员初次受贿时一般开始并无受贿犯罪故意,其犯意往往是经其近亲属教唆、逼迫而产生,其后可能因形成心理定势、侥幸心理增强多次实施受贿犯罪行为。近亲属作为教唆犯,根据其在受贿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认定属主犯还是从犯,如近亲属仅实施一般的开导、劝说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近亲属的言语影响下实施了受贿犯罪行为,则近亲属一般认定为从犯;如近亲属采用指使、胁迫方式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受贿犯罪行为,在受贿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则应认定为主犯。 2、近亲属构成受贿共同犯罪的帮助犯。 近亲属作为受贿罪的帮助犯,一般表现为近亲属用各种方法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创造必要条件,如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积极进行谋划,或事先与国家工作人员商量,事后帮助其转移赃款赃物,对行贿人、知情人进行言语威胁,要求其保密等。对近亲属在受贿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一般认定为从犯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3、近亲属构成受贿共同犯罪的实行犯。 对于近亲属能否构成受贿共同犯罪的实行犯,理论上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受贿罪作为身份犯构成的犯罪,没有特殊主体身份的人只能构成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或帮助犯,不可能构成实行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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