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缔约过失责任包括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以下情形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1、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的; 2、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 一、恶意终止谈判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吗 恶意终止谈判,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范围有: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合同条款未达成一致有什么法律后果 合同条款未达成一致的的法律后果: 1、合同不成立,当事人不得请求对方履行合同; 2、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未成立的合同怎么处理? 合同未成立,也就不存在合同,无需特别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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