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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什么?
释义
    警告、申诫、从晋升表上除名、降级、休职(不超过
    15天)、强制调职、降职、休职(
    6个月到2年)、强制退休、撤职。除“从晋升表上除名”外,其余九种惩戒都是独立使用,即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只能给予其中一种惩戒。“从晋升表上除名”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行政惩戒手段,也可以作为降级、休职和降职的附加惩戒手段。另外,公务员在休职期间不能领取报酬。在法国,行政惩戒权也是由机关行政首长行使,但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为保护公务员不受到专横的惩戒,法律赋予其辩护权,使得行政惩戒程序逐渐向审判程序靠近,即行政惩戒审判化。法律在行政惩戒程序中确立了两项基本制度:
    (
    1)行政机关在启动惩戒程序以前必须对拟受惩戒者交阅档案材料,使其可能有针对性地提出答辩;〔4〕(
    2)由行政机关对等行政委员会成员组成的纪律委员会〔5〕参与审查。1983年国家和地方公务员一般地位法第十九条规定,行政惩戒决定,除警告和申诫以外,必须经过纪律委员会的讨论和建议才能做出。〔6〕纪律委员会审理案件由行政机关代表主持,坚持回避原则,以准司法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报告和惩戒建议仅供行政首长参考,不具约束力。但法官和教师的纪律委员会具有惩戒的决定权限。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向纪律委员会提出报告,根据法律规定指出违法事实,提供证据,提出惩戒建议;被惩戒者提出答辩,除法律有限制外,被惩戒者可以委托律师出席;委员会根据双方的申诉合议形成一个多数委员通过的带有惩戒建议的审理报告,提交有惩戒权限的行政首长。〔7〕审理中不进行公开辩论,纪律委员会只是听取双方的申讨,并且,纪律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并有权调查行政机关所没有指控的违法行为。行政首长根据委员会的建议作出惩戒决定,并公开决定及其理由。不服行政惩戒决定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其中,对降级以上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公职最高委员会申诉。公职最高委员会受理申诉后,进行调查,审理的结果只能向原处理机关提出维持、撤销或修改惩戒决定的建议,不能直接作出惩戒决定,而且这种建议是咨询性质的,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行政首长对惩戒权的行使由行政法院监督,不服行政惩戒决定的,还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和损害赔偿之诉。行政法院对撤销之诉的审查,属于复核审性质,只审查法律问题,而损害赔偿之诉则是公务员因违法行政惩戒受到损害要求行政机关负责赔偿,精神损失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害赔偿的条件适用行政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除行政惩戒外,公务员一般地位法第三十条还规定了行政机关或纪律委员会认为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性质严重时,可以决定暂时停止公务员的职务。被暂时停止职务的公务员保留公务员身份,可继续领取工资、住房津贴、家庭负担补助等,不禁止他从事私人职业活动,但在言论自由方面要保持一定限度的克制。如因受刑事责任追究不能恢复职务,只能领取部分工资,但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原工资的一半,家庭负担补贴可全部领取。暂时停职属于身份惩戒的责任形式,不是一种行政惩戒,只是一种普通的行政措施,不必严格按照惩戒程序进行,也不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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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8 23:2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