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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人的履行宽限期
释义
    船舶留置权人留置船舶后,并不能立即实现船舶留置权的二次效力,而应当给予债务人一个履行债务的期限,这个期限就是宽限期。除了救助人的船舶留置权之外,《海商法》本身没有对宽限期作出一般规定,这给实践中当事人如何确定具体的期限带来了困惑。
    (一)救助人船舶留置权的特别规定。《海商法》第190条规定:“对于获救满90日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如果被救助方不支付救助款项也不提供满意的担保,救助方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该条规定了救助人要实现船舶留置权须给予被救助人90天的宽限期。然而,考虑到海上救助分为合同救助和纯救助,在合同救助中当事人完全可以约定宽限期,而纯救助并非合同,不存在约定宽限期,应当按照《海商法》第190条的规定确定宽限期。因此,对于救助人船舶留置权的宽限期,要区分合同救助还是纯救助,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适用90天的期限。
    (二)其他船舶留置权的宽限期。学界一般认为,由于《海商法》没有对其他船舶留置权的宽限期作出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留置权人应给予债务人2个月以上的宽限期。本文认为,在《海商法》或其他海事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对其他船舶留置权适用2个月的宽限期(当事人没有约定时)并无不当,但是合法不等于合理,尤其是针对船舶这种特殊动产而言,其价值体现在运营中,其效益依赖于流转快。船舶被长期留置不仅不能产生效益,而且保管船舶会产生诸如船员劳务报酬、港口费、看管费等大量费用,当船舶被留置在码头时又会影响留置权人的生产作业。2个月的宽限期,对于船舶留置权来说的确太长。考虑到《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诉前扣船的期限为30日,本文认为对于其他船舶留置权,在当事人没有作出约定时,留置权人可以给予债务人1个月的宽限期,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有持相同观点,期望在《海商法》修改时能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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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22:4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