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几日 |
释义 |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型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不符的; 6、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5、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损毁的登记证书、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登记证书、行驶证。 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原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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