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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愿放弃缴社保后果谁承担
释义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看具体的情况。
    首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不能基于任何条件进行放弃或者代替的。
    所以即便员工自愿承诺不用单位为其缴纳社保,这样的承诺书或者协议本身也是无效的。因为协议中有关社会保险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无效。所以即使员工签订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相关协议,由于该协议本身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依然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也就是说这样的协议,是不能规避公司为员工缴纳保险的义务的。
    其次,既然该协议无效,员工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要求离职时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对于这个问题可能很多人是存在误解的。虽然我们刚才说,员工自愿放弃缴纳保险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依然要为员工缴纳保险。但是这个缴纳保险的义务与员工以此为由而提出离职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也是不同的请求。
    我们说员工自愿放弃保险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导致的直接后果只是用人单位依然要为员工缴纳保险,但是这并不代表,员工还可以据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在离职的时候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两码事。因为员工,虽然签订协议是无效的,但是,员工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只要员工签订此协议的时候没有存在欺诈和胁迫,那么员工就应当为此协议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虽然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保险,但是该不缴纳保险的起因是因为员工不要求用人单位缴纳或者说自愿自己来承担,从这个角度来说,用人单位是不存在过错的,用人单位的过错只是在于用人单位不能规避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但是用人单位并不承担为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因为这个责任的过错并不在于用人单位。
    包括有些用人单位可能应员工的要求,将社会保险折成了现金发放给员工,如果此时员工反悔,依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保,那么用人单位仍然是要为员工补缴社保的,但是同时用人单位也有权要求员工返还之前已经为员工支付的折抵保险的现金。
    所以我们大家最好谁都不要打着占谁的便宜的主意,还是老老实实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履行好各自的义务。法律即不会偏袒任何一方,也不会冤枉任何一方,各自的责任由各自承担。
    法律依据
    《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十七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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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2:3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