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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示催告程序的条件
释义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其票据被盗、票据遗失或者票据灭失的;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对于上述事项,一般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票据独特的法律属性有哪些?
    票据独特的法律属性有如下: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是作为证券创造的;
    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可以对票据义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钱作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建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的建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根据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确定票据上创建的权利和义务;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以法定形式制作具有法律效力;
    8、票据占有证券。任何想要主张票据权的人都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9、票据是示证券。当票据权利人要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10、票据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二、税收属于合理取得票据的方式吗?
    税收属于合理取得票据的方式。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基于双方的协议,而是直接规定。纳税人是否以出票或者背书的方式将票据交付给纳税人,不会影响纳税人以国家名义享有的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免费取得票据的,不受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优于其前手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署人或持票人之前签署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三、票据追索权可以向谁追索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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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7: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