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共事业管理是政府的什么之一 |
释义 | 法律分析:公共事业管理是政府的核心。我国的公共事业是在传统的政府事业基础上转化而来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对非政治、非经济的,关系到社会大众基本利益的社会公共事务,是以政府事业体制进行管理的,即“政府办事业、政府养事业、政府管事业”,主要包括科、教、文、卫、体等领域。虽然这种管理方式对当时我国公共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以及所导致的社会结构的变化,已使我国的“事业”内容日益丰富和繁杂,公众对公共事业质量的要求也日益提高,传统的政府事业已不能适应社会公共事务发展的需要,按社会公共事务自身的规律去发展公共事业已是大势所趋。政府作为公共事业管理的核心,其主体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行为状况,直接关系到公共事业管理的目标能否实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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