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住房购买人业主应当在住房产权登记前,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至代收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住房购买人业主缴纳购房款30日内,将提取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至代管单位。代收、代管单位应当向缴存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应当委托商业银行办理资金账户的设立、储存、提取、查询等手续。具有区分所有关系的业主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储于一家商业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