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场7当天按民事诉讼送达方式送达。主要包括: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 5、转移送达和公告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姓名、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类型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期限; 6、行政机关的名称和决定的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