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法律依据: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不缴纳罚款的; (二)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 (三)不参加交通违章记分考试的; (四)经通知仍不领取被滞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正证的。 经通知超过六个月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被暂扣的车辆、被滞留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销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按规定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