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唆罪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
释义 | 教唆罪之成立,应具备下列四要件: 1.须有教唆之故意 即被教唆者因教唆而生特定犯罪之意或至于实行,为教唆者所能预见,倘不能预见者,则非故意,对于其犯罪行为,自不成立教唆罪。是以基于自己过失之行为,致惹起他人犯罪之原因者,不得谓为教唆罪。 2.须有教唆之行为 教唆罪在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之行为,其方法如何,法律并无加以限制。在解释上,认为须能达到教唆之目的为已足。举凡以言语、文字或举动,为明示或默示,要皆不失为教唆,惟不得以强暴或胁迫之方法出之,因为以强暴或胁迫使被教唆人丧失自由意志,而为犯罪之行为者,则应绳以间接正犯之罪。 3.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 在煽惑罪所煽惑者,为多数之不特定人。例如以文字或演说发布其犯罪行为之煽惑,其受煽惑者当非特定之人,而教唆罪系以对特定人为之,故被教唆者必为特定之人;此乃与煽惑罪主要区别之点。 4.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 盖被教唆者以有自行判断之能力为限,教唆者仅予以犯意令其自为采择而已,设被教唆者无责任能力,则必乏自由采择之权,不过等于机械作用,其教唆者不啻自为其行为,而成为间接正犯矣。 综合上面所说的,教唆未成年人打架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法律条款,即使受害方没有受伤,对于教唆者也是会承担法律的责任,一般轻者可以按治安条款处罚,严重者是会按教唆罪来进行判决,所以,不同的情形会做出不同的处理。 一、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别是什么 间接正犯不一定是属于共同犯罪,二教唆犯是属于共同犯罪的种类。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已的犯罪目的的人。教唆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的人犯罪,这时候不是教唆犯而变成间接正犯。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举例说明:甲教唆乙(乙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去杀人,甲和乙是共犯,甲是教唆犯。甲教唆丙(丙为未满14岁的)去杀人,甲是间接正犯。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中最为复杂的一种类型,社会危害性大。教唆犯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必须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第二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教唆罪。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