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异地备案后是否可以在原参保地使用 |
释义 | 法律分析:异地备案后不能在原参保地使用。 要变更居住地或返回居住地的,需办理变更或取消异地就医备案,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其社会保障卡只能在备案地使用,在参保地不能使用。要变更居住地或返回居住地居住的,要前往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取消异地就医备案。 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在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本人社会保障卡能够正常使用。在异地因急诊、急救住院未及时备案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与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备案。 异地就医结算有以下两种方式: 1、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刷卡直接结算; 2、参保人员在非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先个人全额垫付医疗费,再回参保地按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相关规定申请报销。 自治区内异地就医普通门诊、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店购药和住院医疗费用都可以刷卡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只有住院医疗费用可以刷卡直接结算。除急危重症外,参保人员必须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所发生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才能直接结算或报销。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内异地就医时,医疗保险待遇执行参保地的政策;跨省异地就医时,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医保目录范围及有关规定(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执行参保地医疗保险起付线、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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