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四种债是什么 |
释义 | (一)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之一。一方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产生一定的法律事实结果,使得当事人财产的增加或利益上的积累财产、权利都属于利益的范围,但除精神利益外。一方获得利益包括利益的积极增加和利益的消极增加。 (二)他方利益受损 他方利益受到损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实而使得财产总额减少。如果仅仅一方获得利益,而未造成他人的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 (三)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受到损失是由获得利益的人造成的后果。受损失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它只影响义务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其形态不必相同。 (四)获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均无法律根据 尽管各个国家对不当得利的实体法律规定有所不一样,但实质上都强调利益取得的不当性,取得利益“没有法律的原因”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各国表述不一。 一、如何认定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债务人则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不当得利之债指一方无法律依据而获利,另一方因此受损失,获利的一方因此对受损失的一方负有返还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一方受益; (2)必须使他方受损; (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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