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属于反倾销措施吗 |
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是属于临时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条例》 第二十八条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外汇倾销的条件包括哪些 值得注意的是,外汇倾销不能无限制和无条件地进行,只有在具备以下条件时,外汇倾销才可起到扩大出口的作用。 1、货币贬值的程度要大于国内物价上涨的程度。一国货币的对外贬值必然会引起货币对内也贬值,从而导致国内物价的上涨。 2、当国内物价上涨的程度赶上或超过货币贬值的程度时,出口商品的外销价格就会回升到甚至超过原先的价格,即货币贬值前的价格,因而使外汇倾销不能实行。 2、其他国家不同时实行同等程度的货币贬值,当一国货币对外实行贬值时,如果其他国家也实行同等程度的货币贬值,这就会使两国货币之间的汇率保持不变,从而使出口商品的外销价格也保持不变,以致外汇倾销不能实现。 3、其他国家不同时采取另外的报复性措施。如果外国采取提高关税等报复性措施,那也会提高出口商品在国外市场的价格,从而抵销外汇倾销的作用。 一、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管理 (一)外汇风险及外汇来源的事先审查 为阻止投资者到外汇风险大的国家或地区去投资,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同时,也是为了确保投资者有可靠的外汇资金来源,有经营境外企业的资金能力,国家规定外汇管理部门在海外投资项目审批前对投资风险和外汇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查。审查所需要的材料包括境外投资所在国(地区)对国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情况和资料、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等,由拟投资者提供。外汇管理部门于30日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二)登记与投资外汇资金的汇出 为了便于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外投资者的外汇进行监管,国家规定,经批准在境外投资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和投资外汇资金的汇出手续: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汇管理部门关于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书面结论;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 (三)外汇利润和资产的调回 境外投资者能否及时将投资利润汇回国内,涉及到国家的国际收支平衡以及国家的财税收入等重大问题,各资本输出国都采取措施以保证海外投资者能及时将利润汇回国内,我国对此也作了规定,其措施包括: 1、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 2、境外利润、资产的限期调回 (四)外汇优惠与外汇监管 1、外汇优惠 为鼓励和扶植境外投资,我国规定,境内投资者从境外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自该境外投资企业设立之日起5年内全额留成,5年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留成。但必须注意的是,投资者的留成外汇也必须按上述规定调回境内。 境外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筹措资金,但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境内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提供担保。 2、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 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由其境内投资者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 境外投资企业变更资本,其境内投资者应当事先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者,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投资者可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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