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对方未出庭,该怎么办? |
释义 | 离婚诉讼中,对方不出庭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对策。如果对方下落不明,可以通过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并可缺席判决。如果对方有明确地址但不出庭,可以依法缺席判决或拘传其到庭。公告送达需满足严格条件。法院一般慎重对待缺席判决,除非是公告送达的案件。离婚诉讼需要上庭维护权益,即使不想离婚也需说明原因,法院会维护当事人利益。 法律分析 起诉离婚对方不来的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对策: 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的,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就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的。 (1)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的,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2)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的,因为这类涉及子女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公告送达60日的公告期一满,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决。但是,公告送达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其一、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其二、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根据民诉法第78条至83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虽然,依照法律,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对缺席判决还是比较慎重的,遇到这种情况法官一般会努力作原告的工作,希望其撤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还曾专门出台法律适用问答来指导基层法院的工作:“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夫妻双方如果需要进行诉讼,离婚的话,就证明夫妻双方之间还有相关的内容,没有协商清楚。只有到腾省里才能够将自己应得的权利和利益进行维护,否者会对自己不利,即使不想和对方离婚也需要上庭进行说明不想离婚的原因,法院会为双方当事人维护利益。 结语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60日公告期满后即可缺席判决。但公告送达有严格适用条件,必须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实施。尽管法院一般慎重对待缺席判决,但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夫妻双方如需诉讼离婚,应到法院维护自身权益,即使不想离婚也需上庭说明原因,法院将保护当事人利益。在诉讼中,要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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