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担保物权间的竞合的情形
释义
    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一财产存在着冲突的担保物权,这种冲突,主要体现为抵押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冲突。
    一、担保物权竞合的构成要件
    (一)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数个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所谓同时,不是指担保物上曾先后存在过数个担保物权,而是指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在担保物上多个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并存。
    (二)各个担保物权不为同一人。也即数个不同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不是同一个债权。
    二、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规则
    (一)担保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
    在这种情况下:
    1、留置权最优先受偿(也可以说是优先于抵押权);
    2、已登记的抵押优先于质押;
    3、质押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
    注意:
    1、不可能存在担保人先设立一个已登记的抵押,后又设立一个已登记的质押问题。因为登记本身已具有对抗效力,不可能重复登记。
    2、不可能存在留置与质押并存的情形。因为留置与质押都需要转移担保物权的占有,而担保人不可能将一个担保物同时转移两个占有。
    3、不可能存在质押与质押并存的情形。因为质押需要转移担保物的占有,而担保人不可能将一个担保物同时转移两个占有。
    (二)担保权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权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在这种情况下:
    1、先有抵押权的,不可能再产生质权、留置权或抵押权。
    因为在抵押权的情况下,担保权人并不占有抵押物,当然其也不可能转移该抵押物的占有而设立另外的质权或留置权。同时,因为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所以担人也不可能以抵押权为标的再设立一个抵押权。
    2、先有质权的,分为三种情况:
    (1)再设立抵押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担保人同意则可以,此时,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2)再设立质权的,承诺转质可以,且转质权优先。但责任转质无效。
    (3)再设立留置权的,可以,留置权优先。
    3、先有留置权的,也分为三种情况:
    (1)再设立抵押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债务人同意则可以,此时,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2)再设立质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债务人同意则可以,此时,质权优先于留置权。
    (3)再设立留置权的,可以,后设立的留置权优先。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3 12:5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