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晋州市职工提取公积金可由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当地公积金管理部办理,也可委托单位办理提取。职工本人办理的,将相关资料报公积金管理部申请办理。职工委托单位办理的,将相关资料提交给本单位公积金经办人,经办人审查后,报公积金管理部申请办理。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