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全国各地不时地有机构举行有关垃圾分类的研讨、论坛和讲座活动,但就是没有从批判、否定和打破垃圾混埋特别是混烧的体制机制着手进行研讨,从而得出并推出正确有效可行的垃圾分类的体制机制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