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身份提出异议时要采取什么措施 |
释义 | 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身份提出异议时可重新选择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如债权人会议对其身份有异议,可向法院申请更换。破产管理人负责全面接管、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受法院指挥和监督。 法律分析 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身份提出异议时可以重新选择破产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债权人会议如果对管理人的身份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拓展延伸 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身份异议的法律程序与要求 当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时,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首先,债权人应及时向相关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和理由。法院将根据申请进行审查,并通知破产管理人和其他相关方参与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债权人可以陈述异议理由,并提供证据支持。法院将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和证据,最终做出裁决。如果债权人对裁决结果不满意,可以根据法律程序提起上诉。总之,债权人在提出异议时应遵循法律程序,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支持其立场。 结语 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身份提出异议时,有权重新选择破产管理人。法院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听证,并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和证据做出裁决。债权人在提出异议时应遵循法律程序,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支持其立场。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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