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不同意增资扩股方案如何处理? |
释义 | 股东不同意增资扩股方案的处理方法是,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进行,需要得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的表决权通过。公司增资扩股的程序包括董事会提出增资议案、召集股东会进行表决。在作出增资决议时,应规定不同意增资的处理方法,如同意股东认购不同意股东的增资份额或以公平价格收购不同意股东的股份。增资所需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股东会决议应合法合规,否则会影响决议的效力。 法律分析 一、股东不同意增资扩股方案如何处理? 增资扩股一般都是由股东会决定,如果大部分股东不通过的那也不行了,所以最好能够提出增资的方案,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的表决权通过,就可以了。 公司增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公司增资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由董事会提出增资议案,然后依照法定程序召集、召开股东会,并就此进行表决。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公司章程有更高要求,则以公司章程为准)。 投资(包括增资)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多数股东不应当强迫少数股东增资,因此,在作出增资决议的同时,应当规定不同意增资的处理方法,比如由同意增资的股东认购不同意增资的股东的增资份额。若如此,公司的股份将按照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重新计算,未增资的股东的股份就会因此被稀释。 此外,也可以由同意增资的股东以公平价格(比如公司净资产)收购不愿意增资的股东的股份。但是,对于同意增资的股东而言,如果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其就有增资的义务,不履行增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足额认缴新增资本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公司增资扩股需要什么材料? 公司增资也称公司增加资本,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意义在于:筹集经营资金;保持现有运营资金,减少股东收益分配;调整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提高公司信用,获得法定资质。 增资所需材料清单: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原件; 3、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4、公章、财务章、人名章; 5、法人身份证原件; 6、原公司章程; 7、原验资报告复印件; 8、开户许可证原件; 增资扩股一般都是由股东会决定,如果大部分股东不通过的那也不行了,公司增资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由董事会提出增资议案,然后依照法定程序召集、召开股东会,并就此进行表决。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依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做到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否则就可能会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所以在开股东会的时候应合理合法进行。 结语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增资扩股应当经过股东会的决议,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决议过程中,需要确保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如果大部分股东不同意增资扩股方案,该方案将无法通过。因此,在提出增资方案时,应争取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的表决权通过。此外,对于不同意增资的股东,可以考虑通过认购其增资份额或以公平价格收购其股份的方式处理。在进行公司增资扩股时,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在开股东会时,务必遵守合法合规的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v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v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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