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因此应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 损害赔偿范围 包括固有利益和信赖利益。固有利益是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等的损害或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 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信赖利益指另一方为订立合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