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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处置非法集资操作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释义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程序,明确浦口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处非联发〔2008〕4号)、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苏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62号)和南京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宁处置发〔2015〕2号)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本操作流程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第三条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力量,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及时发现。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场)要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
    (三)依法查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权限,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受理、调查、认定及善后处置工作,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法处置。
    (四)协作配合。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处置合力。
    (五)积极稳妥。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应积极稳妥地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职责
    (一)根据区政府统一部署,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政策,领导全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研究制定全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确定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研究决定重大案件的处置工作。
    (三)督促和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四)办理处置非法集资的其他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是负责联络协调等日常事务,不代替专案组。
    第五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区金融办: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公安分局:受理非法集资案件的举报,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依法查询、冻结、扣押和处置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保护群众利益,参与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区检察院、区法院:负责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起诉、审判、执行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委政法委:指导和协调非法集资案件的善后查处、维稳工作;将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考核内容。
    区信访局:负责接待处理因非法集资引起的来信来访,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区财政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和查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受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依法认定非法集资活动的性质,并进行查处。在对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金融信息服务等无前置审批类中介机构审批时,应征求属地街道(场)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慎重审批。
    区法制办:负责对涉及非法集资处置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咨询。
    区人行:负责职责范围内非法集资案件的监测、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置;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工作。
    区委农工委:负责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的监测、受理、调查和行业行政认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和善后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内非法集资的监测、受理、调查和行业行政认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和善后工作。
    各街道(场):负责辖区范围内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宣传和维稳工作,发现非法集资苗头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区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处置及善后工作。
    第三章监测预警
    第六条监测预警实行属地负责制,由所在街道(场)主导,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工作。在发现非法集资苗头后,及时形成书面报告,盖章后报行业牵头主管部门。
    第七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制度,负责通过接受属地街道(场)举报、个人举报、新闻监督、日常监管等方式,监测预警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各类信息。
    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信息采集登记制度,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进行搜集整理。
    (一)重视单位或个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向社会公众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等举报方式和渠道,认真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及时做好登记等工作。
    (二)建立审读制度,定期不定期对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等经济活动信息进行监测、跟踪和分析,从中发现、识别和判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和线索,根据需要及时通报新闻单位进行正确舆论引导。
    (三)在行业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的,应做好工作记录,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
    (四)认真处理上级机关、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相关单位或异地政府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
    第九条公安机关直接按规定程序处理单位或个人反映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根据实际及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第四章案件受理
    第十条案件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第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定部门及人员负责案件的受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性质的举报线索,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终结受理结论,并向举报人回复。
    (二)对管理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由行业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
    (三)对案情复杂或超出部门管理权限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处置建议报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四)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移送公安机关,并报检察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发现线索或接到举(通)报后,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第五章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案件调查取证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公安、工商、税务、人行等部门配合,及时组织开展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对案情单一、主管部门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行业主管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调查难度大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行业牵头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报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开展联合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联合调查取证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调查组。调查组主要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包括调查方式、调查内容、调查重点和人员安排等。
    (三)实施调查取证。调查组应做好涉案单位或个人涉嫌非法集资证据资料的收集、保全工作,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
    (四)撰写调查报告。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向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将有关调查材料、案卷等资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报检察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调查取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
    (二)集资方式、数额、范围和人数。
    (三)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合同兑付、纳税情况。
    (四)高管人员及家庭成员构成、主要社会关系。
    (五)涉嫌单位或个人的资金运作情况。
    (六)涉嫌单位或个人的主要关联企业情况。
    (七)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等。
    调查中对涉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市场发展前景进行分析评价,为定性处置工作提供参考。
    第十八条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案情复杂,报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第六章性质认定
    第十九条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认定不是法定和必须的非法集资处置工作前置条件。
    第二十条对于法律规定明确、性质无争议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可依职权直接认定和处理。公安、司法机关认为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行政认定意见的,相关行业牵头主管部门应根据证据材料作出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行业牵头主管部门可依据调查情况和有关规定,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直接作出性质认定。
    第二十一条对区内认定困难需要上级银监部门支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以区政府办名义行文后由区人行负责转报;对需要上级证监、保监部门支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以区政府办名义行文后由区金融办负责转报。
    第二十二条性质认定意见一般应在调查报告完成后一周内作出。
    第七章立案侦查
    第二十三条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主办,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报案或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需相关主管部门配合的,相关部门应主动配合。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立案后,应按相关规定做好两法衔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在侦查重大案件过程中认为需检察院、法院提供业务支持的,可直接或通过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进行协调。
    第八章处置善后
    第二十八条区委政法委领导协调非法集资案件的善后处置、维稳工作。
    一、融资是非法集资吗
    融资不是非法集资。融资是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融资的特点如下: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5、和非法集资一样,集资方式变换多样,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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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4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