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当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时,应当遵守协议内容,但如果一方对协议内容存在异议,可以拒绝签署。此时,双方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应当写明协议内容、生效条件和期限,并由当事人自愿签字、盖章或者确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二)违背公序良俗的;(三)损害他人利益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协商中可以约定民事关系,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如果和解协议中有一方无法接受的条款,可以拒绝签署,并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